2.
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5日現場查封,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20
4.
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 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若共有人對前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 絕應買,另共有人不得僅對數筆有優先購買權之不動產中部分行使優先承買 權。
10.
3201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 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 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 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 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六、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 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 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