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12月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221地號土地部分 為空地、部分為門牌號碼新豐鄉坡頭村坡子頭128號建物占用,222地號土地為 門牌號碼新豐鄉坡頭村坡子頭128號建物占用,經現場查看門牌號碼新豐鄉坡頭 村坡子頭128號建物約有三至四戶均同一門牌。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 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實際位置以實 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5.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六、優先承買權: 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使用關係簡化, 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 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二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7.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222地號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 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特此通知,買受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面積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