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法院 114禹49147乙

新竹縣新豐鄉後湖段坡子頭小段221地號

1拍 點交 待拍
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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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6/1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7/29 週三 上午 09: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6.9
保證金:
5.4
總坪數:
4.3
坪單價:
6.2萬/坪
持分地坪:
4.3 坪
總現值:
11.4 萬
拍後增值:
-15.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甲種建築用地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新竹縣 新豐鄉 後湖段坡子頭小段 221地號,面積 359 m2,持分 14/1104,8.6 萬
(特定農業區 甲種建築用地)
2.
新竹縣 新豐鄉 後湖段坡子頭小段 222地號,面積 780 m2,持分 21835/1757180,18.3 萬
(特定農業區 甲種建築用地)
法院筆錄 (4)
1.
本院於114年12月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221地號土地部分 為空地、部分為門牌號碼新豐鄉坡頭村坡子頭128號建物占用,222地號土地為 門牌號碼新豐鄉坡頭村坡子頭128號建物占用,經現場查看門牌號碼新豐鄉坡頭 村坡子頭128號建物約有三至四戶均同一門牌。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 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實際位置以實 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5.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六、優先承買權: 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使用關係簡化, 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 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二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7.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222地號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 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特此通知,買受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面積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8.
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土地增值 (2)
1.
新竹縣 新豐鄉 後湖段坡子頭小段 221地號
359 m2 × (14/1104) × 8,000 元 - 8.6 萬元
= -5萬元
2.
新竹縣 新豐鄉 後湖段坡子頭小段 222地號
780 m2 × (21835/1757180) × 8,000 元 - 18.3 萬元
= -10.5萬元
鄰近待拍
2026/7/29
1拍 點交
18.9 坪 / 31.3 萬
2026/6/24
1拍 不點交
103.9 坪 / 125 萬
2026/6/24
1拍 不點交
15.1 坪 / 19 萬
2026/6/24
1拍 部分點交
83.8 坪 / 1,509 萬
2026/7/8
3拍 部分點交
43.5 坪 / 438.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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