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2月6日假扣押查封時,標的建物門首貼有自來水公司停水通知, 經訪查毗鄰門牌芳蕉路232號住戶表示很少看到有人進出該建物。據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在場 稱,標的建物目前為空屋,外觀未見陳舊,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非自然死亡情形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嗣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假扣押執行履勘 時,執行標的建物無人回應開門,其門首張貼有多紙水電費及瓦斯限期費繳費、即將停止水電 供應或法院文書寄存應為領取之通知,經會同管區警員、地政測量人員及債權人代理人進入現 場,現場一至五樓已無家具留置,呈現無人居住,廢棄物隨意擺置之情形,其內並有電梯一 座,可運行於一至五樓。據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標的建物依現場情形所示目前無人居 住使用,且建物內部亦無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或火災受損之情形,亦未聽 鄰居說過有非自然之情事發生過。嗣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本件執行履勘時,建物現況與上開假 扣押查封時相同,惟已無水電供應,呈現久無人居住使用之情形,建物並有通達一至五樓之電 梯一部,因現場已無電力供應,無法確認該電梯現況。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建物目前無人 居住使用,且無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復據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具狀陳報,執行標 的為空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2833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