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不動產查封時,為水稻田及農舍,建物現況為尚未完成室內裝修之俗稱毛胚屋,拍定 後依現況點交。trial拍定後塗銷。
3.
本標暫編308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增建部分,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 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4.
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 耕地之證明文件。
5.
本標建物為農舍,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者」資格始得投標,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 標單內併附:
6.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7.
前開清單房屋之 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證該房屋非農舍之相關資格。
8.
投標人切結無自用 農舍證明書等文件。六、本標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 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