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標的物於民國114年1月4日到現場查封時為空屋(已斷電),另據地政人員指稱農權段11 01地號為1117建號車庫部分,1102地號為屋前道路,1100地號為1117建號建物基地坐落。另據 債權人查報債務人於車庫自殺,另依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所提供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相驗屍體證明書所載,債務人死亡地點及場所為(宜蘭縣宜蘭市農權路三段163巷65弄77號內小 客車)、死亡時間為113年3月9日燒炭自殺。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未在列管 原能會輻射屋查詢系統內,另是否有海砂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形,亦無債權人、所有 權人等相關單位之陳明告知,實有查證之困難,本院已盡力查證並揭露風險,請應買人仍應逕 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 請撤拍,併予說明。
2.
本標內暫編1649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 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3.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