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標的物於民國114年1月4日到現場查封時為空屋(已斷電),另債務人於113年3月9日於 屋內燒炭自殺,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參,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 標的經初步調查未在列管原能會輻射屋查詢系統內,另是否有海砂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 情形,亦無債權人、所有權人等相關單位之陳明告知,實有查證之困難,本院已盡力查證並揭 露風險,請應買人仍應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不得於拍定後再 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
3.
本標內暫編1649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 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4.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