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121地號土地上坐落47建號建物,建物係共有人黃OO所有並使用,124地號土地係47建號建物前之空地。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占有使用狀況及有無分管均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土地上有他人建物,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就拍賣之土地亦有優先承買權,其次序先於土地共有人。
8.
124地號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皆屬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9.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