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六、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建物1樓有「老芋仔遊覽車」標語,經債務人前員工在 場稱早已無營業,並稱建物現為債務人管理自行使用,惟債務人未居住於此,現係由其居 住,拍定後點交。
8.
767建號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9.
增建部分,與主建物併同查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定,且如有占用鄰地之情事,拍定人、應買人、承受人均應自行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