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地政人員指界及前案拍賣公告記載,323地號土地為興隆路15─1號、15─3號房屋側邊之T型馬路,一直延伸至轉彎之路底;330地號土地(法定空地)位於興隆路15─3號房屋車庫與柏油馬路之間,目前為興隆路15─3號旁之車庫空地;330─1地號土地位於興隆路15─3號房屋旁之車庫空地及後方興隆路15─5號、15─6號房屋前之住家空地;330─4地號土地為拍賣建物即興隆路15之1號之坐落基地,建物經地政人員檢視無增建情事,依現場屋況及債務人主張,拍賣建物為新加坡式建築,停車為屋前停車,除2樓外,內部均與興隆路15之2號房屋相通,建物2樓出租予第三人張O歆,餘由債務人及家人居住使用,茲因
8.
330─1地號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未出租部分得依現況點交,出租部分不點交。又債務人朋友稱拍賣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