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946地號拍定後抵押權塗銷、431建號無抵押權設定。
6.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查封時,標的土地上坐落標的建物,部分為空地。據債 權人代理人在場稱,標的建物目前由第三人吳○明無權占用居住,不清楚是何時開始居住的, 建物已經呈現破舊毀損情形。又據鑑價報告所載,94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 地,431建號為一層磚造之透天住宅。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 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 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 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7.
431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