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指界時陳稱本標土地現均為雜草空地;另於民國113年10月1 8日假扣押查封時,416及417地號土地均為雜草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標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 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 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 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六、本標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其上已提供興建農舍,該農舍之所有權人對 本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 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