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1073地號現部分空地,部分坐落有二層磚造房屋,無門牌號碼,呈現廢棄閒置之狀態;1075地號部分搭建磚造鐵皮 棚架房屋,非供人居住使用,部分為空地。又據鑑價報告所載,2筆土地使用分 區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 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 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 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 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