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指界時陳稱本標766地號土地有一無門牌號碼 之磚造平房座落其上,現無人居住使用;888地號土地現為雜草空地;另於民國 113年10月18日假扣押查封時,888地號土地為雜草空地,766地號土地上有無門 牌平房坐落,部分為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本標888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 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 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 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六、本標766地號土地上有建物不在本件估價及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88 8地號土地未經鑑界,拍定後亦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3.
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 張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