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2月23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系爭土地現為雜林。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之耕地,私法人除 書內提出許可應買承受耕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未能於當眾開始朗讀投標書前 (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
7.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