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長虹段386之2地號有臨道路,現為雜草地,長虹段386之3及386之4地號未臨道路,現為雜木林地,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3.
本標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豐濱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均為「公園用地」,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如有異動,拍定人不得執此為由,向本院 聲請撤銷拍定。
4.
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 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5.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6.
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本trial時,據地政人員稱,豐濱鄉長虹段386之18地號上有門牌號碼豐濱鄉靜浦43之2號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座落,上開建物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並未一併查封 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又前開土地未臨道路,係以私設巷道路之 方式聯通外面道路,應買人trial注意。
8.
本標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豐濱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trial記 載為「住宅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如有異動,拍定人不得執此為由,向本院聲請 撤銷拍定。
9.
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trial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 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11.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土地共有人及建物共有人 之身分者,則有優先於僅具有土地或trial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買。六、本件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靜浦43之2號房屋),若係符合租地建屋之法trial 能提出證明者,就本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