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本件土地坐落於林口粉寮一街1-2號建物 東南方約100公尺處,其上現為雜林地。另經債權人陳報現場為雜林地,惟實際 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關於土地上使用情形與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行處理,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 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1316-1地號土地依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編定為保護區,有新北市林口 區公所114年8月29日新北林工字第1142812926號函可稽。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 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3.
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 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4.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