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為編號
4.
3土地為社區通道且部分有雨遮;編號4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有雨遮,部分有鐵皮建物。據 債務人稱,編號
5.
2建物係其居住使用。另據債權人稱,編號4土地上建物係共有人所有。編號
6.
2建物及其坐落之編號1土地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另編號2至4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 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7.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 金額)。
10.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編號1至3土地為二水都市計畫住宅區,編號4土地為二水都市計畫道 路用地【本地號係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辦理徵收),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 辦理。二水都市計畫書未明定取得方式(公共設施尚未取得)。二水都市計畫發布日期:民國6 9年4月25日。】,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 準。
11.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編號2建物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編號 建物並有部分占用同段490-15地號土地,其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此建物如經建築主 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12.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 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因編號1土地及編號
13.
2建物須經由編號2至4土 地通行,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編號1至4土地及編號
21.
490-15地號」、編號1建物登記謄本記載:「建築基 地地號:二水鄉伍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