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二筆土地相鄰,均臨路,均有建物坐落,本件拍賣之建號233建物坐落1223地號土 地,建物有漏水情形,建物有第三人居住使用。建物及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 管、占用情形不明,土地尚有坐落其他多棟建物未在拍賣之內,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 拍定人自理,拍定後均不點交。
3.
建物佔用鄰地1224地號土地103.27平方公尺,占用之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占用鄰地 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非本件拍賣之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 定人自理。
8.
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9.
土地或建物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或建物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經行使時,拍定 人或承受人不得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由,向本院請求撤銷拍定。 六、建號233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 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被拆除或被訴請拆屋還地之 相關危險。
10.
如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