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1月6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土地上有2鐵 皮建物,其一為門牌號碼燕巢區尖山巷52-1號,另一鐵皮工寮無門牌,部分為 空地、網室果樹;編號
3.
3土地為道路(尖山巷)、雜林、鐵皮屋;編號4土地為 雜林、道路;編號5土地為雜林;編號6土地為道路、網室果樹;編號7土地為雜 樹;債權人代理人稱由共有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建物、作物不在拍賣範圍。查封時,客觀 上債務人未占有特定部分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7宗土地應有部分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如就7宗土地 均有應有部分者,須就7宗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僅就部分土地有應有部 分而聲明優先承買者,則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非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由土地共有人拍定 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再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 標者,即與非共有人拍定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10.
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 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於共有人之承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 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11.
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 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 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 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 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2.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