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1月26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此土地上為雜 樹、雜林、零星龍眼果樹、產業道路及2座墳墓,債權人代理人則稱現由共有人 使用,分管情形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不動產分標別1及標別2,共二標。債務人未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 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後,已 足額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果樹、墳墓不在拍賣範圍。查封時,客觀 上債務人未占有特定部分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又非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土地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由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再行使優先 承買權。但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拍定無異,他 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