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5年4月8日指界時陳稱本標土地係為位於門牌號碼尖山 巷171之1號慈鳳宮前方之尖山巷道路用地,部分土地種植芒果、棗子等果 樹,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本標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trial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 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 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 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 投標人注意。六、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 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 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 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 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7.
若有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承租人,則該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