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1月26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此土地坐落新尖 大橋前,其上為產業道路、果樹,債權人代理人則稱現由共有人使用,分管情 形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不動產分標別1及標別2,共二標。債務人未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 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後,已 足額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果樹不在拍賣範圍。查封時,客觀上債務 人未占有特定部分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又非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土地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如由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再行使優先承買 權。但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拍定無異,他共有 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8.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 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 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 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9.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