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1月27日查封暨測量時,現場大門深鎖,債權人請求會同員警及鎖匠開鎖入內,經檢視無 增建,內部為套房,無人居住,屋內堆滿雜物。據管委會員工表示,被繼承人黃OO自113年5月 起積欠管理費迄今,113年每月管理費為950元,114年起為1000元,115年起為1150元,無車 位。被繼承人黃OO於屋內自然死亡,因外面聞到味道而發現。拍定後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優先承買:本件基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購權。 六、拍賣標的坐落土地鹽埕區鹽壽段5地號所有權人為高雄市,房屋所有權人須向高雄市政府經 濟發展局承租土地,並繳納基地租金。據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函覆拍賣標的由被繼承人黃OO 承租,租賃期間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至115年3月24日止已積欠113年度、114 年度共4期市有基地租金,未繳租金金額共計3076元。另依「高雄市政府市有基地租賃契約」第 八點規定,承租人如因地上建築改良物出售、贈與、繼承或法院拍賣移轉時,除出售時應依土 地法第104條規定先通知出租機關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購,經出租機關放棄承購始得為之外,應於 地上建築改良物出售、贈與、繼承或法院拍賣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繼承開始起6個月內向出 租機關申請過戶承租換訂租約,違者除終止租約外,每逾1個月原承租人應支付1個月租金額之 違約金,但最高以6個月為限。惟承受人願替承租人繳清租金及違約金者,准予過戶承租。
8.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 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 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9.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