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1月28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
3.
3657地號土地目前均為休耕中農田。惟實際情形,投 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 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4.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上如無作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 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或經實測有地上物占用,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
5.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0.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2.
本件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下列之人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 下:
14.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以上均應另檢 附優先承買之證明文件)。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 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 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 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