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估價師到場,地政 人員指界陳稱:1095地號位於內中福路4號建物向東北方偏北約460公尺,土地上 有部份一層樓無門牌鐵使建物佔用,其餘為土路、雜木林。因本件係拍賣土地 之應有部份,拍定後不點交。。上開建物不在本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意。
3.
標的之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其使用開發是 否需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 意。
4.
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
本件分甲、乙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 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 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9.
甲標設定抵押權新臺幣48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