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53地號土地部分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坪林 區虎寮潭12號及12-1號建物占用,53地號土地位於前開建物之北方,其餘土地 為山坡地雜木林。據共有人黃登財陳報,新北市坪林區虎寮潭12-1號建物由其 建造使用;新北市坪林區虎寮潭12號建物之納稅義務人為吳能、黃丁貴,惟未 據其陳報占有使用權源,其等占有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 地及其上建物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保安保護 區。
2.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倘 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 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