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52地號土地部分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坪林 區虎寮潭12號及12-1號建物占用,52地號土地位於前開建物之東方,其餘土地 為山坡地雜木林。據共有人黃登財陳報,新北市坪林區虎寮潭12-1號建物由其 建造使用;新北市坪林區虎寮潭12號建物之納稅義務人為吳能、黃丁貴,惟未 據其陳報占有使用權源,其等占有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 地及其上建物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保安保護 區。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倘 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 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件。
4.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 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 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及本件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 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 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