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標別二建物1未設定他項權利,其餘拍賣標的物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6.
標別一土地1(472-1地號)、土地2(472-2地號)之使用分區為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土地3(472-4地號)、(473地號)土地4之使用分區為人行步道用地。標別三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 台中港特定區計畫之農業區。
7.
標別一建物查封時,第三人謝秀凰在場稱伊自109年9月1日起承租,為不定期租賃,無書面 契約,建物及其坐落之土地2(472-2地號)拍定後不點交。標別一土地1(472-1地號)為狹長 巷子、土地3(472-4地號)、土地4(473地號)為拍賣建物、同巷24號房屋旁之土地,均係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