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標別二建物1未設定他項權利,其餘拍賣標的物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4.
標別一土地1(472-1地號)、土地2(472-2地號)之使用分區為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土地3(472-4地號)、(473地號)土地4之使用分區為人行步道用地。
5.
標別一建物查封時,第三人謝秀凰在場稱伊自109年9月1日起承租,為不定期租賃,無書面契約,建物及其坐落之土地2(472-2地號)拍定後不點交。標別一土地1(472-1地號)為狹長 巷子、土地3(472-4地號)、土地4(473地號)為拍賣建物、同巷24號房屋旁之土地,均係拍 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土地共有人僅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 承買權,對非共有之拍賣標的物均無優先承買權,買受人仍應買受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後剩餘之標的物,請投標人、應買人、承受人、土地共有人注意。另標別一建物2(297 0建號)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