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2月13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 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本件土地為空地,並且有一小部分為遮雨棚;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為一般農業區養殖用地,土地 所有權範圍為單獨所有,勘估標的使用現況為空地使用,其臨街面正面寬度為6 公尺,所臨街道為寬10公尺之永達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