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09年5月26日查封時,編號1土地為空地,部分種植果樹,編號2土地部分空地,部分 坐落平房建物,平房已荒廢無人居住,編號3土地部分空地,部分坐落歸仁區看東80-1號建物, 編號4土地部分空地,部分坐落廢棄平房。民國114年6月12日現場執行時,編號
3.
2土地部分空 地﹑雜草,部分種植蘭花及其他植物,編號3土地坐落編號1建物,部分為已廢棄建物,編號4土 地坐落廢棄建物及一無門牌鐵皮及建物,編號1建物由第三人居住使用中。
5.
2土地為無路可達之裡地,部分為空地及雜木,編號3土地為編號1 建物坐落基地,編號4土地現況為道路。編號
6.
2建物由第三人居住使用中,據現住人表示房屋 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
7.
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除編號
8.
2 建物外,地上果樹、平房、廢棄建物、蘭花、植物、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地上果 樹、平房、廢棄建物、蘭花、植物、地上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共有人 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9.
拍賣之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 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拍定人或承受 人就主張優先承買以外之標的均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 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1.
2土地之農作物所有權人或土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就農作物 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拍定 人或承受人就主張優先承買以外之標的均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 地法第107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 準。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 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 之名義為之,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共有人若就其所共有 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 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2.
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 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 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