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09年5月26日查封時,編號1土地為空地,部分種植果樹,編號2土地部分空地,部分 坐落平房建物,平房已荒廢無人居住,編號3土地部分空地,部分坐落歸仁區看東80-1號建物, 編號4土地部分空地,部分坐落廢棄平房。民國114年6月12日現場執行時,編號
4.
2土地部分空 地﹑雜草,部分種植蘭花及其他植物,編號3土地坐落編號1建物,部分為已廢棄建物,編號4土 地坐落廢棄建物及一無門牌鐵皮及建物,編號1建物由第三人居住使用中。
6.
2土地為無路可達之裡地,部分為空地及雜木,編號3土地為編號1 建物坐落基地,編號4土地現況為道路。編號
7.
2建物由第三人居住使用中,據現住人表示房屋 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
8.
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除編號
9.
2 建物外,地上果樹、平房、廢棄建物、蘭花、植物、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地上果 樹、平房、廢棄建物、蘭花、植物、地上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共有人 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13.
拍賣之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 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拍定人或承受 人就主張優先承買以外之標的均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 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5.
2土地之農作物所有權人或土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就農作物 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