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民國115年5月13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在場並稱拍賣建物為自住使用,為一 廳、二房、二衛格局。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拍賣土地均為建物站用,為同一使用執照。另依債權 人陳報查封現場之照片可知本件拍賣建物所在之社區名稱為「高閣」。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 點交。
7.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 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六、本件拍賣417-
8.
42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2年09月13 日),住宅區」,而417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2年09月13 日),商業區」;惟實際土地有無適用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 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 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 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 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 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民國115年3月6日函稱本件拍賣土地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
10.
桃 縣工建使字第壢1311號使用執照,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 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
11.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