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586建號建物坐落於109地號土地上,屋況差,內外堆置大量垃圾,目前無人居住。 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件拍賣標的僅為建物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 創、漏水或火災受損等情事。又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無物之瑕 疵擔保請求權,故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 定。
7.
本件拍賣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買受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 危險。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共同投標 時,須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 買。 六、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基地所有權人就房屋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 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