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55-1地號土地雜草林木叢 生,為無路可達之山坡地;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 用。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 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又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則由本院指 定。
3.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