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71建號屋內凌亂、天花板塌陷、牆壁油漆剝落、地面有破碎玻璃並堆放 家具,客廳內有桌椅大型花盆並堆放許多雜物,大門是用木板鐵絲綁住,該房屋久無人居 住使用。上開建物後方尚有一獨立出入口之二層樓建物座落於本件土地,該建物所有權人 與座落權源皆不明。本件除該獨立出入口之二層樓建物與其座落土地範圍外,其餘部分拍 定後依現況點交。
3.
上開執行標的建物後方具獨立出入口之二層樓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 6之2條等規定有優先承買。
4.
本件暫編152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拍 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5.
投標人應自行評估注意本件可能因拍定而生民法第838條之1法定地上權或第425-1推定租賃 關係之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