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11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三筆土地相鄰,有 數棟建物座落,部分巷道、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與共有人 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 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3.
1111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4.
1111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5.
111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之法 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該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10.
1111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 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 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六、
11.
1111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 需以同一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 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 之存否有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