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94年1月13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拍賣土地均為雜樹、竹林。本院復於115年4月24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 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無路可達,目視所即部分為雜樹林、部分 為雜草地。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 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 為處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程序,或有其他依 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 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 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 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 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8.
本件拍賣土地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 載於拍賣公告內,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 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 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 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 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 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並應於投標時提出戶籍謄 本等證明文件,證明確屬原住民無訛,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