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4.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321地號土地無路可達,依空照圖顯示,其上 為雜竹林;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管理、使用,僅就債務人土地之應有 部分執行等語。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非都市土地,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 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 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 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