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分別標價,按標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6.
本標別土地相連接。1042地號土地上有南北八路426號、南北八路420巷5號一層樓磚造建物及部分倒塌建物、空地、菜園;1043地號土地上有部分南北八路420巷1號一層樓磚造建物及部分南北八路420巷5號一層樓建物及部分倒塌建物、空地及部分東西三路420巷巷道;
7.
1046地號土地上有部分倒塌建物、空地、雜草、雜木、部分東西三路420巷巷道。因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建物與占用土地間之法律關係應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8.
1046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之乙種建築用地。六、本標別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
9.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2條規定者,亦有優先承買權,且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