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且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 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風險。
3.
拍賣之建物有滲水、壁癌之情事,據債務人陳報為土地所有權人丁○原占有使用。查第三 人丁○原與債務人非同住之家屬,亦非占有輔助人,故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4.
據前案109年司執字009766號拍賣公告所載「...建物現占有人表示,建物有大量壁癌、龜 裂情形且會漏水,並有非自然死亡情事(一男一女上吊自殺)...」請應買人審慎評估是否投標, 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9.
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應提出租賃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六、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 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