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除拍賣土地外,拍賣房屋係應有部分,據查封筆錄拍賣房屋雖係由債務人其佔有使用,惟未據 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之分管契約,未可知悉房屋另一共有人之使用範圍。據地政人員 指界稱,拍賣土地上有水泥地及加強磚造建物一棟,拍賣建物有2樓,其中第2層為加蓋、屋況 有壁癌、設有神明廳。本件據地政所覆建物測量成果圖所示,建物各樓層有超過一半以上面積 占用鄰地,應買人屆時可能需負擔拆屋還地之訴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定後法律關係應 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 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為使本件土地、建物利用合一,增進不動產使用效益,如房 屋優先承買人主張應買(含投標或優買等)房屋時,需與土地一併優先承買,投標人不得異議, 請本件投標人、應買人及優買人注意。
7.
拍賣之建物是否為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嚴重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等特殊情 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附近詢查,以為投標之參考。 六、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後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