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據查封筆錄、鑑定報告記載:據地政人員稱:該建物座落南投縣草屯鎮大崛段1043地號土 地,結構與稅籍資料不符。檢視建物為2樓建物,使用1樓之大門為出入口,已停水停電,室內 天花板,二樓地板為木頭,均已腐朽,二樓地板已不堪行走,有崩塌之危險,室內堆放雜物, 明顯無人居住。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現由債務人占有使用。南投縣草屯鎮大崛段1043地號土地 之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者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再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南 投辦事處115年4月28日以台財產中投三字第11506030070號函覆本院,南投縣草屯鎮新豐里溪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