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不動產依不動產謄本記載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民國114年3月11日新北警刑科字第11444735231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4月14日新北院胤刑善114金訴614字第1159007396號函查復倘經拍定確定,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得由拍定人再依法主張權利。本件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拍定後解除禁止處分登記限制事宜,由買受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不得據此聲請撤銷拍定。六、本件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1號研討結果,拍賣價金分配予抵押權人後如有賸餘,應俟刑事案件終結,再依各種情形分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