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地政人員指界及估價報告書記載,111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125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部分第二種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道路用地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本公司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情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並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價價金或撤銷拍定。
8.
1125地號土地現況為空地、土堆,茲因本件拍賣土地均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占有使用情形均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9.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