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1年6月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5-1地號位於電線桿2970 51號西方約15公尺處,上有農作物,部分為道路,目視所及無建物;楓櫃段183 地號土地位於電線桿393236號南方約25公尺處,上有無門牌鐵皮屋占用,其餘 為雜草;184地號土地為新北市八里區中華路2段21號建物坐落基地及其旁雜木 林;188地號土地係同路1段333之1號旁土地,為雜木林,無建物;520地號土地 位於同路2段165巷19弄16號建物西南方約30公尺處,上有無門牌鐵皮屋占用, 其餘為雜木林;515地號、518地號、519地號土地均位於同路2段165巷19弄16號 建物西南方處,無建物,為雜木林。上開建物及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 權人、收取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 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5.
本件不動產分5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6.
5標 不動產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10.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1.
183地號、184地號、520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 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 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又主張優先承 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共有人、拍定人或 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2.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