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549建號建物於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9月25日現場查封時,據自稱為抵押權人代理人之潘○宇在場稱,2549建號建物現無人居住等語,且經入內檢視,現場遺留少許雜物,似無人居住;2540建號建物為公設。115 年6月15日潘○宇具狀陳報,房屋之水、電錶已分別於114年12月、115年1月拆除。惟現在 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5.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