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517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查封筆錄記載,1517建號建物目前無人居住, 無水無電,頂樓平台可由天井處看到屋內,已破損,頂樓圍牆已部分坍塌,可看到屋內有積 水,牆壁鋼筋裸露,樓梯間牆壁有壁癌等情;又本件於115年3月2日現場執行時,經入內檢視, 屋內鋼筋裸露且牆壁倒塌,債權人表示為海砂屋,目前為空屋,無人居住,屋內有大量垃圾, 天花板有部分剝落,樓梯間亦有鋼筋裸露情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5.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 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7.
本件標的是否有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 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仍難保證絕無上情,請投標人自行 查明注意。 (六)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 數額應由應買人自行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後再決定是否應投標應買。
8.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