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3-15土地為道路用地,編號2 土地為竹林,其餘土地上均有房屋坐落。嗣本件現場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 稱:編號
4.
13-15土地為道路用地,編號2土地上種植果樹,其餘土地上均 有房屋坐落。另據鑑價報告稱:編號13土地無路可達,為雜木林。上開土地占 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8.
編號2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9.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 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又地上權人僅就 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 分。 六、土地占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 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又承租人須就承 租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 受其餘未承租部分。
10.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 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 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1.
據鑑價報告稱:編號13土地無路可達,請應買人注意,如有不能通行致無 法使用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處理,與本院權責無關。
12.
依編號7土地謄本所載,其上有11棟建物坐落(即布袋尾段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