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建物於民國114年6月12日查封時,據稅捐人員稱民權路8號房屋有多戶稅籍,無法 明確指出債務人房屋座落位置,另地政人員依債務人之兄鍾OO指述債務人所有建物座落位置, 另稱有增建部分,又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兄鍾OO在場表示建物由其使用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 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165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日後有 無因屬違章建築而遭拆除之可能,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僅拍賣建物,拍賣範圍不包含上開165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所占用美濃區東門 段35地號土地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行解決其使用關係。
9.
高雄市美濃區東門段35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如就上開165建號建物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 所定地上權、典權、租地建屋或民法第426條之2所定租地建屋之法律關係時,亦得檢具相關權 利證明文件,向本院聲明主張優先承買165建號建物。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