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民國114年10月1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 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本件土地現為空地,雜草叢生,據債權人代理 人稱土地無人管理;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臨3米之產業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 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 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 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