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經本院現場查封,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71地號土地上部分為農舍、棗樹果園、蕉樹數棵,部分為雜草空地、道路。另據 鑑價報告稱571地號土地上部分為未辦保存登記之鐵皮建物,部分為農地、道路 及雜林。
3.
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 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另本件查封標的物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非屬債務人所有,使用法律 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注意。如有租地建屋之情形,則本 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 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惟日後若就地上建物所有 權人是否符合優先承買資格孳生爭執,仍以本院民事庭之確定判決認定結果為 準,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及應買人務必注意。 六、本件571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 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 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 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 法撤銷其拍定。
9.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 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 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