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甲標標的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稱:169地號土地上,有一間二層樓水泥 建物(即本件拍賣之暫編1265建號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及一間磚造平房。另暫編1265建號建 物部分據債權人查報為債務人之家人親友居住使用。
3.
本件甲標係拍賣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甲標土地或建物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但是土地及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時,需 就共有之土地、建物均一起行使優先承買,不得單獨僅就土地或建物其中之一行使優先承買。
5.
本件甲標拍賣之1265建號建物中,係屬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建之處,拍定後此部分無法 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 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 關洽辦,法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被拆 除,均與法院權責無關。又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應自行查證。另該建物有坐落於非本件案件拍賣範圍內之鄰地即
9.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 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10.
本件甲標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築用地,該筆 土地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 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 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 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11.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 標。
12.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 注意之。